吉林白城铁警抓获潜逃28年命案逃犯******url:https://m.gmw.cn/2023-01/06/content_1303246211.htm,id:1303246211
中新网白城1月6日电 (张瑶 油志扬刘蓝天)“逃亡生活终于结束了,再也不用提心吊胆了……”当民警出现在犯罪嫌疑人冯某面前时,冯某喃喃自语。日前,沈阳铁路公安局白城公安处成功抓获潜逃28年的命案网上在逃人员冯某。
1994年8月29日,冯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发生口角,用匕首刺中韩某胸部,韩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案发后,冯某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开始了逃亡生活。
鉴于当时侦查条件、技术力量等多方面限制,冯某潜逃后便销声匿迹,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二十余年来,白城铁警几代刑侦人全力以赴、历经曲折,从未放弃过追凶缉逃工作。
2021年9月,白城铁路公安处决定由侦查经验丰富的4名民警组成案件攻坚小组,对该案件进行挂牌攻坚。一年多来,民警足迹遍布黑、吉、辽、冀4省8市,梳理信息20万条。
民警在黑龙江省鸡西市调查时发现,一个名叫李某的女子与冯某特征高度相似。但在走访当地多个部门调阅上千份资料后,民警发现鸡西市并没有嫌疑人的生活轨迹。
通过对李某的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进行梳理,李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的好友郭某率先进入警方视野,民警随即赶赴秦皇岛。在详细了解李某的基本情况和活动轨迹,结合郭某回忆与李某聊天时的细节、生活经历,以及对案发时照片的辨认,民警最终证实李某就是在逃人员冯某。
最终,民警在辽宁省鞍山市将冯某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冯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